寿县女子与男子结婚同居不领证分手后退回男

 

寿县女子与男子结婚同居不领证分手后退回男方彩礼钱

寿县的汤某某与淮南市的江某某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订婚。订婚时,男方江某某家按农村风俗给付女方汤某某家彩礼40000元、金戒指、金项链各一枚及部份白癜风原因礼品。2013年5月,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。但不久双方因生活杂事产生矛盾,消除了同居关系。江某某遂要求汤某某返还彩礼,但遭到女方的谢绝,经协商无果,2014年6月江某某遂将汤某某及家人告上法庭。

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干司法解释规定,原、被告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,未办理结婚登记,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,不受法律保护,双方自愿消除,不违背国家法律。但被告家收受了原告家彩礼,依照我白癜风可以治疗吗国婚姻法及解释(2)第十条的相关规定,被告应当予以返还。近日,经承办法官当庭精心调解,双方终究达成协议,由被告当庭返还原告彩礼折款23000元,妥善处理了这起纠纷,避免了矛盾的激化。(刘树恒)

原标题:同居不领证分手退彩礼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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